
土地、建物不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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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03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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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我想請問如果土地是甲所有,因兒子娶妻生子而向甲請求某一部分拿去蓋房屋,但並未簽訂任何契約,也未收取任何租金,且其房屋已使用30~40年,而最近2~3年才被查獲而繳交房屋稅,而取得房屋所有權。且其兒子並未履行照顧甲之義務。而現今甲跟乙簽訂買賣契約,但因需要兒子其證件才有辦法順利完成過戶手續,但兒子卻不肯!
是否有甚麼方法可以不用兒子的證件而可以讓買賣關係成立??恢復原狀??
若甲使用遺屬,不讓兒子繼承,那麼未來土地和其房屋,兒子是否有任何權力可以主張??
還是在法規上適用那種法條??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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