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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轉調遷籍金(資遣費)

  • 小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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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14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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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從事餐飲服務業,於103年5月起於A公司服務,103年11月底接獲主管口頭通知轉調至B公司任職,通知後兩日即開始於B公司上班。104年1月中,人事單位請我填寫A、B兩公司之遷籍同意書,並註明遷籍金金額要求我簽屬後發給遷籍金。同意書其中一條寫明領取遷籍金後需於B公司任職至少一年以上,否則須退還A公司發給之遷籍金;若工作不適任或違反工作規則時,公司有權依勞基法第十二條結束勞動契約,並追回遷籍金。請問,A公司所表示之遷籍金是否可視為資遣費,且A、B兩公司有權要求返還?因目前想繼續於B公司任職,不想破壞同事情誼,試問簽核後此同意書是否真有法律效力?一定要依同意書內容執行?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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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14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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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貴公司與你簽訂的係屬最短服務年限契約,這種契約有一些爭議性,如果公司沒有提供相對應的教育訓練或對價,可能會被認定契約無效。如果取得的對價,屬於之前的公司年資結清,那這個契約就屬於沒有對價的契約。基本上,使用這種契約的方式調派員工,公司如果使用了不平等的約定內容,將來很容易產生爭執,對員工及公司都不利。

    將來如果有爭執,你可以提起確認該契約無效的訴訟,另外對於調派的內容及原公司年資之結清都建議你在調派之前與公司協議清楚,避免將來吃悶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