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傷害罪 產生的附帶民事訴訟的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1-14 15:29
- 文章人氣:370
- 個人積分:9214
- 律師評價:1783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030號
-
一、提醒您:依據民法第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有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二、為保障您的權益,以上問題回覆如仍有疑惑,歡迎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本所當以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魏克仁律師關心您的權益!
- 魏克仁律師
第 1/1 頁
- 1
共 4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