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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買賣二代健保是否為個人所得稅項目內

  • 王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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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15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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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上權的買賣,於協議書內有簽定「除個人所得稅費用外」皆由建設公司支付

    建設公司現提出要代扣10%所得稅及2%二代健保費,請問是否合理?

    是否一定要給他們代扣?

    2%二代健保費是否列入個人所得稅內,我方可否主張此項為「除個人所得稅費用外」之項目,要求由建設公司支付。

  • 馬偉涵 (馬偉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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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15 18:03 最後編輯日期:104-01-15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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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5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829號
  • 您好:

    地上權讓與所得為財產交易所得(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七類),不在所得稅法第88條扣繳項目範圍內,亦不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補充保費扣費項目內。

    如果您確定和建商是「地上權買賣」而非「地上權設定」(簡單的測試方法:您本身是否為該土地之地主),且您若是本國籍設有戶籍之居住者,該所得依法不需扣繳稅款或扣費,可以請建商明確提出扣繳及扣費之法律條文依據後,再進一步詢問專業意見。惟若係地上權設定」(視為租賃所得,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五類),給付價金之建商即為扣繳及扣費義務人,費率亦無問題。

     

    關於二代健保扣費部分:

    一、法條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2條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
    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
    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
    額者,免予扣取:
    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
        在此限。
    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
        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
    五、利息所得。
    六、租金收入。
    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
    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宣導說帖

    http://www.nhi.gov.tw/Resource/webdata/24080_2_%E7%B0%A1%E8%A6%81%E7%89%881030818%28%E6%89%A3%E8%B2%BB%E7%BE%A9%E5%8B%99%E4%BA%BA%29-%E7%A2%BA%E5%AE%9A.pdf

  • 連絡電話:0912784430;電郵:maweihan@yahoo.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