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上權買賣二代健保是否為個人所得稅項目內
- 馬偉涵 (馬偉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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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15 18:03 最後編輯日期:104-01-15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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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地上權讓與所得為財產交易所得(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七類),不在所得稅法第88條扣繳項目範圍內,亦不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補充保費扣費項目內。
如果您確定和建商是「地上權買賣」而非「地上權設定」(簡單的測試方法:您本身是否為該土地之地主),且您若是本國籍設有戶籍之居住者,該所得依法不需扣繳稅款或扣費,可以請建商明確提出扣繳及扣費之法律條文依據後,再進一步詢問專業意見。惟若係地上權「設定」(視為租賃所得,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五類),給付價金之建商即為扣繳及扣費義務人,費率亦無問題。
關於二代健保扣費部分:
一、法條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2條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 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 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 額者,免予扣取: 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 在此限。 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 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 五、利息所得。 六、租金收入。 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 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宣導說帖
http://www.nhi.gov.tw/Resource/webdata/24080_2_%E7%B0%A1%E8%A6%81%E7%89%881030818%28%E6%89%A3%E8%B2%BB%E7%BE%A9%E5%8B%99%E4%BA%BA%29-%E7%A2%BA%E5%AE%9A.pdf
- 連絡電話:0912784430;電郵:maweihan@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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