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
我的房屋座落在2個地號上,雖然擁有1個地號的持分,但因不完整,所以無法用權狀向銀行做低利貸款,但我想向另一地號原地主買一部分的土地持分,但是該地主已將房屋土地設定抵押(向私人公司,非銀行)借錢了,請問我該如何辦理才有保障,是否一定要原地主將房屋土地設定抵押借的錢還清後,才可辦理土地持分的買賣?然後再向銀行做低利貸款?
還有一種變通方式,
就是跟債權人講好由你概括承受債務,簽訂三方契約,
你取得的是一個有設定抵押的土地,
不過在跟原地主談價錢時,要把你概括承受債務的部分考慮進去予以折抵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還有一種變通方式, 就是跟債權人講好由你概括承受債務,簽訂三方契約 ... (恕刪)
就是跟債權人講好由你概括承受債務,簽訂三方契約 ... (恕刪)
我準備花個50-60萬買一小部分持分(約2-3坪),而該地主的抵押金額有400多萬(地主所持有土地約15坪,可有比較的好辦法.
您好:
因欲購買土地係經私人設定抵押權,是可以與地主及抵押權人商議,將土地之持分過戶時,在土地買賣契約書(即送地政之公契)表明不承受抵押權,嗣後再將取得之持分部分,由原抵押權人為抵押權之權利範圍變更(即減少土地設定之持分)之同意,由地政士送地政事務所登記,此時過戶取得之持分即無抵押權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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