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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土地的使用權

  • yu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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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2-17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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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各位律師
    我們家有一塊地
    分別有我大伯 跟我爸爸共同擁有的
    其中這塊地共有兩棟房子
    大伯那棟 是給他分居的妻子一個人住

    兩棟房子前方有一塊前庭
    是用來停車以及出入用的
    為共同擁有地

    大伯已分居的妻子
    讓她女兒跟女婿來我們這裡工作
    他們搬了一些做食物的器材  在假日的時候來做一些東西賣
    機器聲很吵雜  講話聲音也很大
    實在讓人受不了

    想請問
    對方沒問過大伯 也沒有問過我父親
    我們有沒有權力  可以讓他們不要來這裡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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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吳錫銘 (吳錫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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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2-18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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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您父親與大伯共有一筆土地,依法律規定是二人得共同使用該土地,除非當初有分管契約之約定,即土地之某部分由誰使用之協議時,則可以就共有土地之特定部分之單獨使用,其他共有人不能干預使用,除非其使用已有損害共有物之本質時,再者如果有約定土地某部分由何人使用而未約定使用期間時,通常會依其土地上之建物之使用年限作為分管使用之期限,如果您長輩已有約定某部分由您大伯建屋使用,則該建物之居住使用人,您大伯可以決定,至於現使用人因居住使用而發出令社會一般人難以忍受之噪音時,建議可以請環保局人到場量分貝,或請管區規勸

  • yu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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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2-22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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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吳錫銘 (吳錫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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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2-22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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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您父親與大伯共有土地,所以您父親與大伯都有權利使用這共有土地,如果當初有約定該土地之某一部分由大伯1可單獨使用,則該部分之使用權為您大伯,倘您大伯願給他已分居之太太使用,也是合法,如果當初未約定該部分由您大伯使用,則您父親亦可使用,此時您已分居之伯母之使用已妨害了您父親之使用權利,則您父親可依民法第821條規定向法院訴請您伯母停止使用,將部分返還予您父親及大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