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土地的使用權
- 吳錫銘 (吳錫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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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2-18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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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23 │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89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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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父親與大伯共有一筆土地,依法律規定是二人得共同使用該土地,除非當初有分管契約之約定,即土地之某部分由誰使用之協議時,則可以就共有土地之特定部分之單獨使用,其他共有人不能干預使用,除非其使用已有損害共有物之本質時,再者如果有約定土地某部分由何人使用而未約定使用期間時,通常會依其土地上之建物之使用年限作為分管使用之期限,如果您長輩已有約定某部分由您大伯建屋使用,則該建物之居住使用人,您大伯可以決定,至於現使用人因居住使用而發出令社會一般人難以忍受之噪音時,建議可以請環保局人到場量分貝,或請管區規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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