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本人於12月中去觀看競速飆車,隨之警方就來了,大家相繼離開現場,競速路口有多個監視器,因此警方調閱路口監視器進行開單(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並吊扣牌照三個月。
監視器照片畫面為四輛車輛分別離開現場的樣子。
並以公共危險罪移送。我是初犯請問這樣公共危險罪會成立嗎?要是成立判刑為何?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只是單純圍觀並不會構成公共危險罪。可以向交通裁決所申請申訴。
2、倘若有參與競速、共同違規停車阻礙通行來往等情形,則會構成。
同上曹大律師所述,若如你所述,監視器畫面只是拍到離開現場的畫面,則這並不代表也無法證明你有參與飆車等的行為,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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