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網路色情及違法性交易 > 傳色情照

傳色情照

  • 月雪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1-22 15:48 
  • 文章人氣:1087
  • 個人積分:2
  • 在交友軟體上找新朋友時遇到變態傳猥褻照,請問除了幾乎沒有用的檢舉和封鎖以外有辦法制止嗎?好像報案都要耗費很多人力精神遇到只能認了是真的嗎?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1-22 22:54 
  • 文章人氣:262
  • 個人積分:13548
  • 律師評價:1891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

    1. 對方在網路上亂傳不雅影像給他人閱覽,已經觸犯刑法刑法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此外,亦構成性騷擾

    2.您可先將相關證據保存,如照片內容等,並向警方報案,待知道對方身分後可以提起告訴附帶民事賠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姜百珊 (姜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1-23 01:37 
  • 文章人氣:194
  • 個人積分:414
  • 律師評價:158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574號
  • Dear 月雪,

    所有的性侵害案件都會匯入台北市婦幼大隊偵辦,但您的情形似屬於性騷擾之情形,相關釋憲實務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23號解釋:「 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固為商業言論之一種,惟係促使非法交易活動,因此立法者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自可對之為合理之限制。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乃以科處刑罰之方式,限制人民傳布任何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之訊息,或向兒童少年或不特定年齡之多數人,傳布足以促使一般人為性交易之訊息。是行為人所傳布之訊息如非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且已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使其訊息之接收人僅限於十八歲以上之人者,即不屬該條規定規範之範圍。上開規定乃為達成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之國家重大公益目的,所採取之合理與必要手段,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尚無牴觸。惟電子訊號、電腦網路與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等其他媒體之資訊取得方式尚有不同,如衡酌科技之發展可嚴格區分其閱聽對象,應由主管機關建立分級管理制度,以符比例原則之要求,併此指明。」如果對方之言論以涉及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則應屬違法言論不予保障。另,可參照上揭謝大律師之精闢法律意見,循求有效的解決途徑。

  • 百珊個人網頁:http://heatherpisces.weebly.com/歡迎留言、發問、指教、請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