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很怕
- 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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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25 19:30 最後編輯日期:104-01-25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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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上次我說
我現在加盟一家飲料店(寶-紅茶)
可是我不想做了
我打算要加盟別家飲料店(清-)
本契約終止後,乙方三年內不得以自己、第三人名義或教導第三人,從事與本連鎖體系相同或類同的營業項目及餐品販售。
在這先跟大家說謝謝感謝回答的人
以下是我最後的疑問
我也明白三年後我就可以加盟別家
只是我想再確認一下
三年後再加盟別家或自己經營
可以跟原本一樣是飲料店也沒關係嗎
因為現在是開飲料店
我以後再開飲料店
這樣會不會觸犯這句乙方三年內不得以自己、第三人名義或教導第三人,從事與本連鎖體系相同或類同的營業項目及餐品販售。
讓我怕怕
有人說三年後我不放心就用家人名義加盟
跟原本一樣飲料店
因為總部說三年內不得以第三人名義或教導第三人,從事與本連鎖體系相同或類同的營業項目及餐品販售。
還有我有找到想加盟的
感謝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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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25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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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禁業競止需有年限限制,本件既然契約裡約定三年,則原則上應受此三年之限制,而過了三年之後,即可以再從事相同性質之業務,若您不放心,建議請律師審視過您們的契約後,進一步分析,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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