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參加活動,活動簡章有寫活動當天有寄物區供民眾寄物
活動當天我有至寄物區寄放包包(裡面有皮夾),工作人員完成登記手續也給我領取包包得號碼牌
但活動結束時我拿號碼牌要領取我得包包時,工作人員卻遺失了我的包包
故我想請問律師,工作人員完成登記手續也給我領包包得號碼牌,單現在包包不見了,主辦單位在活動簡章有註明貴重物品請自行保管,若有遺失主辦單位恕不負責,是不是就不用負任何責任,今天就算包包裡頭不是貴重物品,是不是也不用負任何責任
民法第590條規定,受寄人保管寄託物,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這不是說不負責就可以了事,您可要求對方賠償。
陳柏甫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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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平原律師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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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舜暄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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