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已經登記解散的公司法人,如何行使公示送達?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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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2-01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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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回覆:
一、請閣下與法院會同履勘時,應通知債務人領取屋內遺留物、若不屬附合物也無法判斷原屋主是否有拋棄的意思,
最好不要輕易丟棄,屋內遺留物由拍定人保管(暫付保管),可於屋內找個房間或倉庫貯藏,並將保管物品拍照存證。
拍定人寄發存證信函通知債務人限期領取,若債務人不知去向,可依民法第97條規定:「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
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聲請
為公示送達,若債務人逾期仍不領取,拍定人應向執行法院聲請拍賣,將價金提存。
二、如需服務,歡迎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運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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