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於已經登記解散的公司法人,如何行使公示送達?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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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2-01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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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理律師事務所回覆: 一、請閣下與法院會同履勘時,應通知債務人領取屋內遺留物、若不屬附合物也無法判斷原屋主是否有拋棄的意思, 最好不要輕易丟棄,屋內遺留物由拍定人保管(暫付保管),可於屋內找個房間或倉庫貯藏,並將保管物品拍照存證。 拍定人寄發存證信函通知債務人限期領取,若債務人不知去向,可依民法第97條規定:「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 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聲請 為公示送達,若債務人逾期仍不領取,拍定人應向執行法院聲請拍賣,將價金提存。 二、如需服務,歡迎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運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 與我們聯繫,本所就歷年來辦理法拍事務之實務經驗提供給您參考。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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