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探視權
- 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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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2-01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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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離婚協議書時,有註明在小孩未念國中前,男方若要探視小孩須提前一天告知且在女方家中完成探視,不得外出及過夜,但男方近日卻多次私下至幼稚園看小孩,當初念幼稚園時有告知園方若小孩的父親要看小孩未經母親允許並且在場陪同不可讓父親看小孩,但因小孩讀的幼稚園的園長和男方長輩是好友,所以就讓小孩的父親看小孩,班導師知道但無法勸阻便在聯絡簿聯繫通知小孩的父親有來看小孩,但身邊還帶著傳播妹(酒店小姐),請問是否能提出告訴取消父親的探視權?若提出告訴園方是否有連帶責任?
另外小孩的父親收入不穩定(但家裡算有錢人,可是小孩父親名下沒有房子)且常出入聲色場所,小孩父親的長輩常威脅說要搶監護權,且不付小孩的教育費生活費(當初協議書簽訂是教育費父母雙方各付一半,生活費是每個月一萬元整)若小孩父親要爭取監護權,該如何應對?
麻煩各位專業人員幫忙解答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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