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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12/27於士林區發生車禍, 人員無傷, 對方為計程車, 現場有報警處理, 一個月後鑑定結果出爐, 根據本人保險公司說法是雙方各有責任, 但是我方車輛損失較嚴重, 保險公司聯絡對方及對方保險公司卻置之不理, 本人保險公司建議我到愛國西路申請對方地址, 並到事發所在地申請調解, 請問
1, 申請調解對方還是置之不理 ?
2, 對方為計程車, 有合申訴管道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對方仍置之不理,則可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調解沒有強制力,對方置之不理的話,可向士林地方法院起訴,起訴後可向戶政機關調閱被告資料,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對方為計程車, 有無向計程車管理單位申訴管道 ?
經車行估算,為修費用6,7千元, 為此興訟使否划得來 ?
對於這種道路流氓, 難道只能自認倒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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