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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酒測值達0.27,觸犯公共危險罪,後續相關程序問題

  • 小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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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05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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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情是這樣的...
    小弟於前日2/3晚上喝了三瓶啤酒後騎車,被警察攔查酒駕酒測值達0.27,警察有告知超過0.25已觸犯公共危險罪,之後就被扣車以及帶回交通大隊的警局偵訊作筆錄
    做完筆錄後半夜就被送到分局壓指紋以及照相,在分局待了一晚後,一早就被送到地檢署,做簡易的開庭。
    簡易庭上,檢察官先詢問了一些基本資料以及犯罪事實後,便開了兩個處理方式給我,說酒測值達0.27觸犯公共危險罪現在有兩種處理方式,一種是判緩起訴一年並在半年內繳交完5萬元罰金;另一種就是交給法官判決,需要在法院開庭,讓法官裁定罰金的多少,以及我如果想要選擇勞動服務不想繳交罰金的話,也是要選擇第二種方式讓法官裁定。當下我問檢察官有沒有可能選第二種方式後,法官看了情形會判比較輕一點,檢察官則說:每個法官不一定,也有可能更重,看我要不要賭看看。

    現在有幾個問題:
    1. 在一開始被帶到交通大隊警局後,作筆錄前,他們有調資料查到我在101年1月有開車酒駕(當時是只有罰鍰扣車沒到觸法移送的標準),說我這算是五年內累犯,便開了一張35條第3項,說這張紅單是犯罪事實要我簽名,但又說這張紅單可以不用理他,因為"一罪不兩罰",以較重的公共危險罪罰則為主。這是真的嗎? 

    2. 我去查了一下35條第3項,好像是針對累犯,罰的很重,除了罰九萬元,還要吊銷駕照3年不能再考,那如果真的不用理他,但紅單都已經開了,我之後是真的不用管他,還是要走什麼銷單的程序? 怎麼處理? 因為紅單上還有壓應到案日是3月5日,感覺是有時效性的,很急迫。

    3. 在地檢署時我選擇緩刑一年並在半年內繳交5萬元罰金,並叫我之後等通知會寄到家裡。想問的是我多久內會收到通知? 以及收到的通知內容會有哪些? (怕等收到通知已經超過上面紅單的應到案日期) 

    4. 半年內繳交5萬元罰金,是我必須要在半年內一次繳清? 還是我可以有分期付款的選擇? 或是能再提出以勞動服務的方式來折抵?

    5. 目前整個過程都沒有人提到需要吊扣吊銷駕照。想問的是,我目前這樣的情形與判決,需要吊扣吊銷駕照嗎? 如果需要,那吊扣吊銷的時間為多久? 是只會吊扣吊銷我當時案發的機車駕照? 還是會連我的汽車駕照一起吊銷

    6. 目前整個過程也都沒有人提到需要參加道安講習,我會有可能需要參加嗎?

    PS.現在最擔心的是,我的處罰是只要罰檢察官的判決緩刑一年並在半年內繳交5萬元罰金?還是連35條第3項的紅單也要罰?因為一個月也沒賺多少錢,真的繳不出那麼多...
    另外就是駕照會不會被吊扣吊銷,因為平常工作都需要用到交通工具,如果只吊扣吊銷機車駕照汽車駕照還能使用那還好...會不會連所有的包括汽車駕照一起被吊扣吊銷

    對於法律以及後續程序的問題我真的一竅不通,希望能有人幫忙回答我的問題,真的萬分感激!!!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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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8-25 00:07 最後編輯日期:108-09-09 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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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楊俊鑫律師(11年律師、5年法官助理)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 

    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點我直接諮詢) 

    一、關於一事不二罰部分:

    (一)關於罰鍰部分的確有一事不二罰的問題。

    (二)但是罰單部分還是要處理。

    (三)我摘要一則判決供你參考:

    「再者,由於本件具有一事不二罰
          原則,即刑事處罰優先原則,而原告既經本院以103 年度
          審交簡字第521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
          被告自不得再為裁處罰鍰,詎被告竟仍裁處原告罰鍰9 萬
          元,此部分自有違誤。」
    二、關於吊銷駕照部分,我摘要幾則判決供參考:
    (一)「本件原告於上開時、地,騎乘系爭機車確有於5年內酒精濃度
              超過規定標準2次以上之違規行為,洵屬明確。從而,被告依道
              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1、3項(原處分書漏載第1項)、第24條
              第1項第2款(原處分書漏載第1項第2款)之規定,其中就裁處
              原告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部分,於法並無
               違誤。原告就此部分猶執前詞指摘原處分不當,訴請撤銷原處分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本件原告上開「汽車駕駛人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0.55以
        上)」之違規行為,於遭警舉發當日,同時以原告涉犯公共
        危險罪移送臺灣基隆地方院檢察署偵查起訴,並經本院刑事
        庭以103年度基交簡字第292號判處原告有期徒刑2 月,如易
        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在案。從而,揆諸上開說明,原
        處分中就裁處原告吊銷駕駛執照12個月,1 年內不得重新考
        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處分,係屬行政
        罰法第2 條所規定之其他種類行政罰,自得與刑事罰合併處
        罰之,此部分之裁處,並無違誤。
    三、你說的應該是緩起訴吧。
    四、緩起訴條件部分,要看檢察官是否同意分期:
    這個可參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緩起訴處分及附條件緩刑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十四、檢察官准予分期繳納,應在同意書內敘明如一期未繳,視同全部到
          期,第一期不繳,即視同不履行;以免緩起訴處分期滿未履行,無
          法撤銷緩起訴處分,有失公允。又檢察官定履行期間不宜太長,以
          免案件逾期未結。」
    五、關於吊銷駕照部分,有實務判決認為要駕照都要被吊銷,我摘要一則判決供你參考:
    「依規定應吊銷駕駛執照時,立法者仍維持一併吊銷其持有各級車輛駕駛執照之處罰,該條已經考量人民工作、生活及人格自由發展,亦與該處分所追求之公共利益,即用路大眾之用路安全具關聯性;再觀諸前開道交條例第68條第1項規定,旨在保障道路用路人交通往來之安全,並增進社會大眾對汽車車輛駕駛人之信賴,縱使上訴人所為吊銷駕駛執照之處分,限制被上訴人從事一定駕駛工作,係基於維護交通安全之重要公益所為。復以,如違規駕駛當時車種為小型車,則吊銷其駕照後之效果為禁止駕駛小型車固不待言,基於舉輕明重之法理,於更高等級之汽車駕駛執照內容,其駕駛行為所生之危險性更勝於前者下,自亦應為禁止駕駛之範圍,否則除有輕重失衡之處,亦無法達到有效處罰及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之立法目的,尚難認有違反行政法上之不當連結之問題。再依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應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得逕以法律有違憲之虞而拒絕適用。故原審判決以原處分吊銷被上訴人之汽車(職業聯結車)駕照,有違「兩照制」及禁止不當連結原則,予以撤銷,依前揭說明,即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背法令,難認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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