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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據是否成立?

  • Sel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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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11 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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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和伴侶分手後,因對方主張我虧欠太多,因而要求還款,對方當時精神狀況不佳+酗酒,有定期就醫記錄,多次爭吵皆以生命要脅,最後我在不甘願的情況下寫下40萬借據(僅我個人字跡,她並無簽名,雙方也無用印)。

    借據上頭由我寫明:"民國XXX年到民國XXX年間陸續借錢累積至40萬,經協議由102年7月1日起十年,不計息,每月償還3330元。此致某某"
    然後寫下我的個人資料與立據日期。

    1. 請問這樣借據成立嗎?

    2. 雖然借據由我本人親立,我是否可主張對方以生命安危要脅我,並以就醫記錄為證,證明此借據是在脅迫狀況下所寫?

    3. 若對方仍強調借據為我親立,就醫記錄無效,但若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他曾支付40萬,這樣是可行的嗎?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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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11 10:36 最後編輯日期:104-02-11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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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你所述(她未簽名,也無用印),可以起訴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主張契約不成立就沒有撤銷的問題,取得判決後,就不須負該40萬元債務,不過要如何進行,還要再詳細了解細節,以及看過所有事證,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 手機:0983252498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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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11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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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必須是對方以您的性命威脅,且客觀看來確實是有危險的,始可主張撤銷借據的意思。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