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申請暫時保護令
- 姜百珊 (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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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2-13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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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小貓: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規定,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故您有聲請暫時保護令也已核准則視為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惟須注意的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六項之規定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故您如果撤回您的通常保護令聲請,您的緊急保護令則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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