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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無法源或判例可以推翻法官之認定?謝謝

  • 小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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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15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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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與債務人有數筆合作契約,但因某種因素決定終止,之後簽定一協議書,書中載明僅就本金償還事宜達成共識,我並未聲明放棄其他求償權利。債務人返還本金之後,我針對債務人違反其中一項契約之行為,提起加倍返還訴訟,但法官判決理由為:簽定協議書已產生新的法律關係,不得再就原先契約進行求償,請問:協議書效力是否大於之前所有簽定之契約?有無法源或判例可以推翻法官之認定?謝謝

  • 姜百珊 (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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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15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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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58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574號
  • Dear 小游,

    請問該協議書內容是否有一條為「本契約之內容取代先前所有協議、契約,而為一完整合意」,若有,新合約可以取代先前合約之效力。但也有另一種可能性為後面所簽的合約僅係原合約之補充而已。若您認為法院判決有不妥之處即應據理力爭,或提供判決及相關合約律師為您判斷。

    希望以上回覆能解決您的問題! 

  • 百珊個人網頁:http://heatherpisces.weebly.com/歡迎留言、發問、指教、請益。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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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15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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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5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要看契約整體的約定,如果是有互相讓步有裡面,就有可能會被認為是和解的性質。和解契約,會取代原來的法律關係,這個法條有寫。

    二、如果只是確認性質而沒有互相讓步,就不會是和解,這樣才會有上訴空間。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1,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往前走靠左邊,如果要約談要先打電話約時間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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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15 17:54 最後編輯日期:104-02-15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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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783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030號
  • 1. 按民事訴訟程序:
    以原告對於被告提出民事訴訟請求為例,若被告敗訴,不服第一審法院的判決時,應於收到判決書正本後之二十日內,依訴訟救濟制度,向第一審法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第二審法院,以玆救濟。否則如果超過時限,就無法再提出上訴,一但判決確定,除非有再審之理由,否則就無法救濟
    2.以上回覆如有未盡事宜之處,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運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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