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迫不懂簽下本票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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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提告之前,要不動聲色的去找被討債的對象及幫你去討債的人錄音。
三、錄音的時候不可以顯現出敵意,易地而處如果有人找你翻臉的話你會乖乖說實話嗎?
四、搜證完了再談判,談判不成再提告。(但,如果拿你本票的人並非善類的話不建議先談判,因為可能會有危險)
五、如果對於搜證還有問題的話,可以找個律師當面談一談,提早諮詢好過把案件體質弄壞了再問。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1,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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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回覆您的問題:
1. 執票人向本票之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此時,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票裁定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為裁定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已依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非訴事件法第一百零一條)。而且實務認為非訴事件法規定應停止強制執行之立法目的,即在於可否強制執行應待實體上訴訟終結已定其債權之存在否。倘既已判決,認其本票權利不存在確定,則前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其執行力即因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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