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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為有爭議卻無管道申訴直接免職

  • 小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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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28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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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4年1月23日本人接獲公司下令清查本人收回款項帳務,該日公司即要求本人簽屬承諾書以及自白書,其中自白書當中有挪用公款字眼,本人於自白書以及承諾書上有關於金錢部分皆寫明 零元 ,接下來公司會計以及主管皆告知因日期查詢104年1月16日至104年1月23日應屬公司作業規範當中違反D+6日遲繳天數簽署一大過處分送簽,過年完後,104年2月26日公司派員前往營業據點告知我被免職處分(公司認定為D+7日)且要求立刻移交所負責帳務資料

    本人告訴公司經理1月16日遇上周末1月17日以及1月18日兩天本人為休假日,如無請假手續星期六算上班但星期日為休假,公司卻於1月26日告知認定星期六星期日兩日應算在內但卻與104年1月23日出示的相關罰則上並無清楚寫明周末例假均屬違反之字眼(先前並無公告此文件),故過年後再送簽呈乙次先前並無告知更改簽呈為免職處分

    試問是否違反勞基法

    可否申請回復工作

    如回復工作權但採取調職讓本人薪資上與先前有所落差造成本人生活不便可否要求資遣相關勞基法規定之賠償

    是否有相關自救方式?

    以上 懇請解惑 萬分感謝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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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28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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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期日的算法若最後一日為休假日,才可延至其後的上班日,因此,第六日應為1/22,若1/22非休假日,就不能延至次日。但若公司就此有明確規定,還是要以公司規定為準。另外,違反此規定是否即可開除?也可加以爭執。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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