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口頭更改違約金額的效力
- Christ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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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3-03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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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1. 公司規定所有新進員工都必須簽約,工作未滿一年需付違約金(一個月薪資)25000元。日前老闆於全體員工面前口頭提出,調降違約金額為15000元。但目前尚未做任何書面更改。請問口頭提出違約金額調改是否具有效力?
2. 新進員工滿一個月領制服,但必須從薪資內扣除制服費用,任職滿一年即退回制服費,但若未滿一年,則制服費用不予退還。請問這樣是否違法?
3. 公司一般上班時間為早上8:00至晚上20:00,但每日下班後仍得留下來打掃公司內部環境,打掃完實際下班時間延後到20:30甚至更久,但薪資內卻未包含這部分加班費,這樣是否違法?4. 如果我現在做了一個月打算離職,但公司堅持要求當時簽約時的罰款金額25000元,如果不願意支付這個金額就上法院。而當時簽約只有公司保留合約,沒有給我任何副本。我這樣是不是完全處於弱勢?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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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契約,除非有法律明文,否則不以書面為必要,至多只是舉證問題。
2、倘若費用沒有不合理(如市價3000元的衣服但是扣薪3萬等),則沒有違法問題。
3、倘若內部打掃屬於強制性的,並且影響下班時間,則必須給付加班費。
4、久任條款的部份,是有要件的,主要判斷的依據就是,公司是否給予員工福利,如獎金、教育訓練等,且違約金不可以過高,最重要的是,倘若沒有經過員工的同意,不得從薪資裡面扣除。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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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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