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網路上未指名罵人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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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3-04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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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對方在公開場合做出您前述之批評的話,已經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2年前的批評已經超過提告期限,但最近的批評還可提告。
2.您除了可以提出刑事告訴,因您亦受有精神上的可損害,可依民法第195條侵害名譽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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