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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輕扶養判決書VS社會局安置

  • Christine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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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20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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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判決書下來了,上頭清楚寫著減輕扶養義務,每月只需支付4000元費用。詢問過律師,他們說只要等確定判決書下來之後,這份判決即生效力。但社會局那一方,卻對我們說,法院的判決並不視為第一優先適用,且這4000元僅是她的生活費用,被安置於養護中心的龐大金額仍需我們支付。

    我不懂,那這份判決的效力,究竟為何?我們整個家庭半年打官司的煎熬與折磨,親屬童年傷疤再度被揭開的痛苦……其實我是個大學生,現正就讀法律系,我一直以為法律是最公平正義的,然而此時此刻,我覺得我對法律失去信心了,這種自己一直堅信著的卻不是想像中的那樣,好像沒有力量繼續走下去了……

    懇切請求前輩們給我一個能夠解開所有迷惑的答案,謝謝。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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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20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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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您可以先依民事判決繳4,000元,但社會局應該會按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向老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作成限期繳還代墊安置費用行政處分

    您若不服,可對行政處分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但現行實務見解大多認為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3項規定繳還代墊安置費用是基於社會風險分擔的公法上義務,與民事扶養義務問題的法律根據不同,不會因民事扶養義務減免而免除公法上的義務。至少,民事減免義務判決確定之前已發生的安置費用,應該還是要繳還。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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