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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Christine0913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0-03 | 最近登入:104-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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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判決書下來了,上頭清楚寫著減輕扶養義務,每月只需支付4000元費用。詢問過律師,他們說只要等確定判決書下來之後,這份判決即生效力。但社會局那一方,卻對我們說,法院的判決並不視為第一優先適用,且這4000元僅是她的生活費用,被安置於養護中心的龐大金額仍需我們支付。 我不懂,那這份判決的效力,究竟為何?我們整個家庭半年打官司的煎熬與折磨,親屬童年傷疤再度被揭開的痛苦……其實我是個大學生,現正就讀法律系,我一直以為法律是最公平正義的,然而此時此刻,我覺得我對法律失去信心了,這種自己一直堅信著的卻不是想像中的那樣,好像沒有力量繼續走下去了…… 懇切請求前輩們給我一個能夠解開所有迷惑的答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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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