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社區機車停車位問題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3-21 21:53
- 文章人氣:400
- 個人積分:111128
- 律師評價:10178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姜百珊 (姜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3-22 18:42
- 文章人氣:322
- 個人積分:414
- 律師評價:158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574號
-
Dear Hoo,
公寓大廈停車位增設除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決議外,還須到市政府都發局變理變更登記。如果有變更車位卻未辦理變更登記,可能會因為違反建築法而遭罰(包括管委會─行為人及區分所有權人─狀態責任人)都可能受罰。
以下節錄建築法條文:
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
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 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 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 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
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 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 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 ,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 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 百珊個人網頁:http://heatherpisces.weebly.com/歡迎留言、發問、指教、請益。
第 1/1 頁
- 1
共 6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