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依規定提出卻被刁難
- Jan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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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3-26 14:15 最後編輯日期:104-03-26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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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104/1/5到目前的公司任職,於104/3/25很委婉的向老板娘提出離職,基於道義考量,我自行向公司提出最晚可協助到4/17止再走,讓公司有時間找人跟我交接,結果公司老板娘態度很差,竟然說..你以為找人那麼好找嗎?公司找你來也花了30天交接給你,你以為短短20天可以找人和交接嗎!你要等公司找到人後再用30天來交接,如果中途找的人離開了,你也要等人再找到一樣要30天交接完才能走,直到人確定做穩為止,當初xxx也是這樣!(這位交接給我的人是要回家照顧小孩,沒有工作在等他,其確實可以慢慢等公司找到人再慢慢交接,有事請假回家也沒差,但我並沒有回應他這些內容),因為老板娘這種差勁的態度跟我說,我仍很客氣的說...老板娘我實在非常不想把一些話說出來,但若您這樣堅持,在勞基法...我才講勞基法她態度更差的說,你跟我提勞基法就沒什麼需要再說下去的,總之你從現在開始就給我找人,最好你回到家不要休息努力去找人努力去打電話,想早一點走就趕快找到人來接...
對於老板娘這種刁難行為,我不想正面跟他衝突,仍是希望能好聚好散,目前我寫了離職單,但公司規定離職單要最後一天才能送簽,所以目前他不會簽,而原本我是親自口頭跟他談,沒有實証能証明我有依勞基法規定時間通報(勞基法未滿三個月是即時講即時就可走人,何況我是用任職未滿三年的20天的時間)因為他3/25的態度讓我想想越不妥,為有証據我在3/26發了一封mail給她,裡面有提到我什麼時候跟他談離職,還有他要求我要先給他的工作內容細項紙本文件和電子檔都給他,上面也有提到最晚可協助到4/17.
現有個問題,因我們公司福利不好連年特休、喪假都沒有依勞基法給假,所以人不好找,若照他這樣準是不會簽離職單給我,更何況是給我離職証明(我們公司還規定做沒一個月不給証明的,曾也發生做不到三個月也不給的,都是自願離職的人),所以我有什麼方法能解決這種事?我要拿到離職証明,也要如期在4/17前走人,再說新公司不可能無限期等我那麼久,還請律師或熟悉此解決方式的先知們幫忙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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