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問這個情況適用刑法306侵入住宅罪嗎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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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4-01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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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個,是要有證據,所以錄音是一定要的。因為你們店裡面是公開場合,而且你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所以錄音不會有問題。
二、306條有一部分是規定,受離去的請求而滯留其內,如果你們都跟他說請他走了他還不走,就有可能構成這個部分。據我查詢判決的結果,曾有判決有罪的前例。
三、商業考量,訴訟不是萬能的,尤其是你的店雖然有四個角,卻不會跑,如果他挾怨報復,對你也未必是好事。因為前面這個規定的其實是小罪…
四、做生意以和為貴,是否以刑案處理請三思呀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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