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個案例
我跟前妻在104年2月已經辦理離婚
離婚協議書上面註明小孩子撫養權歸男方所有
女方兩個禮拜可以接小朋友外出過夜一次
想請問在這樣的條件下,如果女方要帶出去的地方男方不同意
男方是不是有權力可以拒絕小朋友讓女方帶走?
小朋友還小,男方是不是有權利幫小朋友決定要或不要?
我可以要求女方來我住的地方太式小孩就好,不要把小孩帶走嗎?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雙方已經就探視方式協議,則除非有正當事由,如對方有不利子女的舉動,否則建議不要任意拒絕,否則對方可以訴請法院酌定探視及改訂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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