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主並不是我,而是我的同學。
該名同學因為一時不察而加入多層次傳銷組織,事後反悔想要退費。
據我所知,公平會有規定三十日內解約可以全額退費,但該傳銷公司以各種理由推託,疑似想要拖過三十日之期限。
去電公平會,他們提到可以先寫存證信函,但相關事宜與權利對於我們社會經驗不深的學生來說仍相當陌生,因此請教各位。
Sean你好:
超過三十日仍可終止契約,請參考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至第24條的規定(可上網搜尋)。
你同學可以上開規定寄發存證信通知傳銷事業終止契約並退貨還款。
若事業違反者,依同法第32條還有相關的行政罰,可向主管機關公平會檢舉。
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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