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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散費問題

  • 鈺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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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10 09:43 
  • 文章人氣:465
  • 個人積分:10
  • 您好,我在2014/6月份任職(公司沒投保,我保在我媽媽的職業工會),但2015/4/9號雇主跟我說我不適任這份工作,叫我一兩個禮拜內或者4月份前離職,請問我可以要求一分非離職自願證明書跟申請遣散費嗎? 感謝回應。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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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10 09:47 
  • 文章人氣:111
  • 個人積分:4496
  • 律師評價:1265 │ 律師證號:95台檢證 字第6904號
  • 是否適任,不是雇主單方面認定即可的。因此,雇主以不適任為理由辭退你,你可以雇主之終止勞動契約違法向勞工局申請調解

    如果你確實不適任,雇主依照勞基法必須給予預告工資及資遣費,並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如果雇主不願意履行其法定義務,你也可以一併於勞工局的調解中提出申請。

    最後,如果公司還是不願與你調解,勞工局可以發給證明以代替非自願離職證明,至於資遣費或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你可以提起訴訟向公司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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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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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10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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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0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13號
  •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可以的

    因為你不是自願離職

    所以必須要給你資遣

    如果不給你

    可以向勞工局申訴

    你記得不要亂簽任何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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