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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鈺琦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0-04 | 最近登入:106-20-08
搜尋結果:共 1 頁,5 篇文章
您好:1.  我任職時間不到一年(105.10.12任職),8/8中午口頭告知離職,主管當下未同意。在8/8過晚上12點後再用line提一次(內容有提到中午),接下我又有用line說到8/18。請問按照法條規定10日內提出離職,應要算到8/21或22又或者有包含假日?2.  主管一直未同意交接到什麼時候,因為已經有新人來交接2天(14 & 15號),在line一下說預計最快到8/31又說不見得ok、16號又line到8/31根本不可能。我已經有在整理交接清冊了。3. 如果到最後還是沒達成共識,交接清冊我也完成我可以8/21號上完整天隔天就不來了嗎?(我們並沒有簽任何勞動契約跟文件,甚至也沒有任何文書說應該要算幾天交接日) 感謝您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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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8-17
今年二月我媽和另外兩個人合夥開早餐店(三個人各三份資金)當初並沒有擬任何合夥證明或合夥同意書之類,我媽和甲方有實際在現場工作,乙方為甲方朋友單純出資金。 第一:四月份開始我媽沒進班到現在,而我媽想退股,請問合夥前由於沒有任何書面資料以茲證明合夥,這樣還能拿回股金嗎?若可以,能拿回全額嗎?若甲方不肯退該怎麼後續? 第二:我媽不想出面,希望由我和甲方談(我也有在店裡上班),請問我可以行使我媽的權利和甲方談嗎? 感恩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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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5-10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合夥人間達成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的合意,合夥契約就已成立,不以書面約定為必要。若沒有約定存續期 ... (恕刪) 謝謝回答。再請問,合夥財產結算要怎麼算呢?目前店是負債(欠薪水),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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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5-10
想請問這兩張協議書有互相牴觸嗎?如果有,以哪張為主?因為朋友在第二張的”無條件拆夥”這五個字有疑慮,她想知道這是否代表第一張不算數,另一位一樣可以在原地點營業?感恩!! 朋友和合夥人經營飯糰店,因故結束營業,簽了三張協議書,大意如下: 這是第一張協議書,在105年1月1日簽屬: 甲乙兩造於民國101年12月合夥做飯糰,民國105年1月1日因無形資產轉讓案,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決議結束營業。雙方達成協議,結束飯糰營業後,甲乙兩方任一人皆不得在原店址自行創業或被聘請雇用幫忙任何事業,以迴避享用共有無形資產,任一方違反此規定將賠償對方30萬元違約金,雙方不得有異議。 這是第二張協議書,在105年1月4日簽屬: 甲乙兩方茲因於在***店前經營***飯糰(店面是向某家飲料店承租),因故結束營業無條件拆夥(雙方於合夥時所獲得營利以每月拆帳方式已各自收回),今甲乙兩方達成共識,同意在合夥經營***飯糰店現場將當初合作生財器具各自分配帶回。另有剩餘部分食材、快速爐、耐炸鍋….等經乙方同意歸屬甲方任意處理。雙方以後不得有投資資產異議。第三張協議書為生財器具分配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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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1-06
您好,我在2014/6月份任職(公司沒投保,我保在我媽媽的職業工會),但2015/4/9號雇主跟我說我不適任這份工作,叫我一兩個禮拜內或者4月份前離職,請問我可以要求一分非離職自願證明書跟申請遣散費嗎? 感謝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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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