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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婚訴訟的問題

  • 小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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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16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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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想請問關於離婚訴訟是否一定要去被告方的管轄法院才能訴請呢??還是能在原告方?? 男方現在根本沒聯絡也沒金錢支援,自身手頭上賺的錢也被保費、學貸、健保費跟其他雜費吃緊,如果還要再跑去被告方的管轄法院的話,手頭上會更緊@@。

  • 鍾孟杰 (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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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16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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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79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92號
  • 提供家事事件法第52條規定供您參考。

    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

    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

    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

    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

    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定管轄法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事件夫或妻死亡者,專屬於夫或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不能依前三項規定定法院管轄者,由被告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之住、居所不明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換句話說,離婚並不是以對方住在哪裡,而是以未離婚前雙方住在哪裡為管轄法院,是不能以該條第1-3項規定定管轄法院,才會考慮到被告住居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