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一起車禍判決問題。對方開車在對向車道想左轉進巷子,彎過來後發現巷內有車子要出來,所以車就停在我方車道上,我騎摩托車因為煞車而摔倒,摔倒後摩托車滑行撞到對方後輪,因為我速度慢所以沒有煞車痕,對方說都沒看到我,對方的行車紀錄器也都沒拍到我。
判決結果:對方汽車駕駛無責任:我方因未注意前方路況,為肇事主因。
我想請問,會這樣判決是根據哪一條交通法規?還是有其他的狀況會做這樣子的判決,謝謝。
這是法官的判斷心證,他認為汽車駕駛沒有錯的話,他就會這樣判,甚至所謂的鑑定報告法官也一樣不受拘束,僅供法官參考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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