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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溢繳薪資不還

  • 異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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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21 15:48 最後編輯日期:104-04-21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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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本人在國外開設公司,聘請台灣朋友在國外工作

    近日公司會計部門發現一筆2013年底,重複給付的薪資,但是該員已經離職回台。

    銀行調出重複給付的收據,也獲得會計事務所的聲明信函,然而該員卻拒絕繳還。

    所有合作人員在國外皆為獨立個體公司,以承包性質與本公司合作。

    給付方式為人員開立商業發票給本司,本司再依據發票金額給付。

    此員並未依法開立發票請款,因此會計部門提出建議,

    訴訟方式向該員提出歸還 溢繳 或者 在職期間全額 款項的要求。

    想請問,此種訴訟是否可在國外以及國內兩邊提告,或者只能選擇單邊提告?在存證信函催討溢繳薪資時,幣別需以台幣表示,或者可以外幣為準?謝謝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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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22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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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與該員的法律爭議,需要先看發生契約關係的主體是誰,例如是該員與台灣公司、或台灣公司與外國公司等,給付的證據資料等之後,才能確認哪個主體有請求權提起給付訴訟。至於提告的法院,如果發生法律關係的主體是台灣的公司且該員在台灣有住所,建議向台灣的法院提起訴訟,以降低後續的出庭、送達費用及時間,並能於得到確定判決後在台灣向該員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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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異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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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22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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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與該員的法律爭議,需要先看發生契約關係的主體是誰,例如是該員與台灣公司、或台灣公司與外國公司 ... (恕刪)

     謝謝陳律師的回覆。

    照您所說,此案的觀點應該是外國公司(該員在國外的營業行號) 對上 外國公司 (本公司)。本公司留存所有的給付證據,而據我所知該員在離境之時遺失了存有證據電腦,也就是說目前只有本公司有存根。該員的辯解為,她離境時關閉了銀行帳戶,遺失電腦後也無證據可查詢,所以她無法靠本司單方面說法償還款項。然而請銀行開出證明、會計也出示聲明後,她便避而不見。如果此類官司必須由本公司在國外提出訴訟的話,應該比在台灣提出訴訟容易解決。因為該員欠稅逃稅,不敢入境該國。煩請陳律師詳加解說,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