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妨礙自主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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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05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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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通信內容當然要提出! 這可證明您對她是未滿十六歲沒有認知!
其他具體問題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刑法第227條如下: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陳律師 - 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 趙乃怡律師 (趙乃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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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05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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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您提及的問題,該信件內容可能可以佐證您誤以為對方已滿十六歲。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得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行為者,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該處罰不輕,建議於地檢署偵訊前,應先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 趙乃怡律師,本所位於台北車站旁,交通便利,歡迎來電預約前往本所諮詢面談之時間。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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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05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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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建議您偵查時即應提出,以免被起訴後的繁雜程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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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05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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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書信的內容宜先給律師過濾一下。
三、可以找律師討論一下搜證的問題,參考一些無罪判決與有罪判決,沙盤推演一下。
四、法定刑與實務上一般的量刑略有不同,我查了一個有罪的判決主文給你參考:「
王○勳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五、如果你是往無罪的方向答辯,那麼就應該要努力搜集有利於你的證據。
六、不要過於擔心,但是該防的不能不防,有時候無心的隨便的與友人聊這個案件,
然後開個完笑,用詞稍不小心就被拿去當不利於你的證據了。
七、被告於警局、地檢署、法院的說詞都作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所以要特別小心回應才是。
八、此類案件,視情況可考慮進行民間測謊,這個律師可以幫你安排。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 隱居 (邵勇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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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06 23:10 最後編輯日期:109-06-27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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