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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不同,離婚官司會在哪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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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05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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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現在和老公在討論離婚,若我們協商不成就只好走法院了,我們有一個小孩

    當初我們辦理登記時我並沒有把戶籍遷入和老公同一個地方,而小孩的戶籍和老公相同,所以我們戶籍是一南一北,可結?後是一起住在南部,居住地的地址也是留南部的地址,如果我們要打官司,那開庭的法院會在哪? 是北部還是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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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06 00:37 最後編輯日期:104-05-06 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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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離婚之管轄法院為夫妻住所地之管轄法院,若住所地於南部,南部之法院有管轄權之 ... (恕刪)

    我的戶籍在北部,老公和小孩在南部,結?後的居住所是南部,可我現在暫時回來北部住了

    若是我要申請法院離婚,那是要在北部申請還是南部申請?  開庭呢? 是會在北部還是南部?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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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06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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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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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魏克仁律師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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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06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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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離婚若要走訴訟,則需提出一定之事由,若您們雙方均有離婚之意願,也可以先就此部分協議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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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06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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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離婚訴訟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2條第1項定專屬管轄法院,故兩造之住所地(依最高法院95年度臺抗字第595 號裁定,指專屬夫妻「共同」住所地之法院)、經常共同居所地、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之法院,均有管轄權,原告可擇一法院起訴。依據您提供之事實,後二者均不成立,故本件將來訴訟可能會以婚後夫妻共同住所地定管轄法院。

     

    參考資料

    家事事件法第52條第1項

    離婚事件,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法院、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或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管轄。

     

    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365號裁定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2項第2款之家事訴訟事件。查兩造於民國99年10月25日結婚,兩造於婚後同住於居基隆市○○區○○街000○0號5樓,嗣兩造因發生爭吵,被告於103年7月底自行搬出至新北市○○區○○○段000○0號居住,而原告則繼續住在原共同住所,當初兩造設戶籍在台北市士林區只是為聲請臺北市的生育補助金,而兩造從未在台北市士林區居住過等情,業據兩造分別陳明在卷(見本院103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堪認兩造婚後最後之共同住所地為基隆市○○區○○街000○0號5樓。而被告亦已具狀聲請移轉管轄(見本院103司家調字第575號卷第23頁),揆諸首揭說明,本件離婚訴訟本院無管轄權甚明,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以上意見係根據台端所陳述之事實,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須以法院裁判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