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戶籍不同,離婚官司會在哪開庭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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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06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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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近聲請即可。管轄部分,如果法院認無管轄權的話他會自己移過去。
二、離婚的話,宜先了解相關權利,再決定怎麼處理。
三、離婚方式,如果要求快的話可以考慮調解,但是調解前要先了解如果硬是告的話可以請求的權利,才不會調解之後後悔。
五、可能要處理的問題:(一)小孩監護權(二)小孩扶養費。(三)贍養費。(四)精神上損害賠償。(五)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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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離婚訴訟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2條第1項定專屬管轄法院,故兩造之住所地(依最高法院95年度臺抗字第595 號裁定,指專屬夫妻「共同」住所地之法院)、經常共同居所地、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之法院,均有管轄權,原告可擇一法院起訴。依據您提供之事實,後二者均不成立,故本件將來訴訟可能會以婚後夫妻共同住所地定管轄法院。
參考資料
家事事件法第52條第1項
離婚事件,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法院、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或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管轄。
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365號裁定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2項第2款之家事訴訟事件。查兩造於民國99年10月25日結婚,兩造於婚後同住於居基隆市○○區○○街000○0號5樓,嗣兩造因發生爭吵,被告於103年7月底自行搬出至新北市○○區○○○段000○0號居住,而原告則繼續住在原共同住所,當初兩造設戶籍在台北市士林區只是為聲請臺北市的生育補助金,而兩造從未在台北市士林區居住過等情,業據兩造分別陳明在卷(見本院103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堪認兩造婚後最後之共同住所地為基隆市○○區○○街000○0號5樓。而被告亦已具狀聲請移轉管轄(見本院103司家調字第575號卷第23頁),揆諸首揭說明,本件離婚訴訟本院無管轄權甚明,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以上意見係根據台端所陳述之事實,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須以法院裁判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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