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想請問 這樣可以提告嗎......
- 法律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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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08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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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大概是這樣....
一年多前,與前男友一起同居,他的電話是用我的名字辦的,也在同居的日子中未經過我的同意拿著我的信用卡自行去刷卡購物、加油(簽名時我也不在場),分手後與對方協調是他說他會自行按時繳款,叫我先保留門號,彼此時間OK的話,再將電話過戶於他,期間也有匯款給我,已表示他的誠意(幫忙繳他刷的信用卡),想說他有誠意就好聚好散,也配合他一下.....
但是現在他的電話錢不繳了,帳單也不認了,想與他溝通,電話裡也語似威脅的口氣跟我說話。
想請問,這樣可以算是盜刷我的信用卡嗎??調簽單的追訴期通常為期多久??我可以提告嗎??要如何提告呢??又可以以什麼條例提告呢??我該準備哪些事物??還是我該做什麼動作??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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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08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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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偽造文書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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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百珊 (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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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10 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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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您所述的情形對方已經構成偽造文書等罪,非告訴乃論之罪,故無六個月之追訴期間之限制,
但有一個爭點在於他如何取得您的信任交付信用卡於他,這點可能必須解釋清楚,否則在舉證上會有問題。建議您朝他雖與您同居但未經您同意即取走信用卡,您至接到繳款單後方知被盜刷的事實去主張告訴事實。否則同居男女分手後互告的情況會有所謂之罪責問題。
- 百珊個人網頁:http://heatherpisces.weebly.com/歡迎留言、發問、指教、請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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