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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 這樣可以提告嗎......

  • 法律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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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08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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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故事大概是這樣....

      一年多前,與前男友一起同居,他的電話是用我的名字辦的,也在同居的日子中未經過我的同意拿著我的信用卡自行去刷卡購物、加油(簽名時我也不在場),分手後與對方協調是他說他會自行按時繳款,叫我先保留門號,彼此時間OK的話,再將電話過戶於他,期間也有匯款給我,已表示他的誠意(幫忙繳他刷的信用卡),想說他有誠意就好聚好散,也配合他一下.....

      但是現在他的電話錢不繳了,帳單也不認了,想與他溝通,電話裡也語似威脅的口氣跟我說話。

    想請問,這樣可以算是盜刷我的信用卡嗎??調簽單的追訴期通常為期多久??我可以提告嗎??要如何提告呢??又可以以什麼條例提告呢??我該準備哪些事物??還是我該做什麼動作??

  • 姜百珊 (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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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10 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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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58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574號
  • 您好,

    依您所述的情形對方已經構成偽造文書等罪,非告訴乃論之罪,故無六個月之追訴期間之限制,

    但有一個爭點在於他如何取得您的信任交付信用卡於他,這點可能必須解釋清楚,否則在舉證上會有問題。建議您朝他雖與您同居但未經您同意即取走信用卡,您至接到繳款單後方知被盜刷的事實去主張告訴事實。否則同居男女分手後互告的情況會有所謂之罪責問題。

  • 百珊個人網頁:http://heatherpisces.weebly.com/歡迎留言、發問、指教、請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