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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自主

  • 小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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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10 07:21 
  • 文章人氣:645
  • 個人積分:12
  • 各位律師好,我20女友15歲
    被控妨礙自主,先前並不知道他未滿16
    她自稱滿16有書信為證,下禮拜二要偵訊
    沒想到偵查庭這麼快就開了..
    我才剛開始有請律師的念頭, 我打給法扶..
    法扶說我這樣到地檢署不符合第一次辯護的資格
    我又沒有被起訴...

    想問各位律師,

    我可以要求檢察官傳喚被害人當佐證嘛?

    我會有公設律師嘛?

    偵查庭的時候的答辯狀是到那裡在寫嗎?
    我開偵查庭應該注意哪些 ... 這些我都查不到
    感謝各位的回答

  • 姜百珊 (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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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10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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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58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574號
  • Dear 小陳,

    您必須符合法律救助的要件,才可以聲請公設辯護人,如您名下有土地房產等則不符合相關要件。但您可以聲請調查對自己有利之證據,譬如傳喚被害人作證等。

  • 百珊個人網頁:http://heatherpisces.weebly.com/歡迎留言、發問、指教、請益。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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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10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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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2742
  • 律師評價:455 │ 律師證號:103台檢證字第11864
  •  您好

          建議您委請律師撰寫答辯狀  以維權益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 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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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04 22:58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58086
  • 律師評價:504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此部分可能需要注意的是女方的證詞,係合意或違法其意願?再者,您可以聲請調查對您有利之證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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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04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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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4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此部分可能需要注意的是女方的證詞,係合意或違法其意願?再者,您可以聲請調查對您有利之證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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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此部分可能需要注意的是女方的證詞,係合意或違法其意願?再者,您可以聲請調查對您有利之證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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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此部分可能需要注意的是女方的證詞,係合意或違法其意願?再者,您可以聲請調查對您有利之證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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