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自主
- 隱居 (邵勇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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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10 10:20 最後編輯日期:109-06-27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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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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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與未滿十六歲之人合意發生性行為為違反刑法第227條規定之妨害性自主犯罪,您可針對有無發生性行為與是否知悉對方滿十六歲二點構成要件加以爭執之,若有對您有利之證據資料,可提出主張之,於開偵查庭前,可考慮委任律師討論如何應對可能之問題與架構安全之回答,將損害降低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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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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