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交通事故 > 車禍後續賠償問題

車禍後續賠償問題

  • 小王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5-12 01:01 
  • 文章人氣:796
  • 個人積分:48
  • 各位大律師您好:

             日前與執業車發生車禍,雙方均未申請車鑑,依初判表記載雙方均有過失但我方疑為主因,我方受傷對方沒事,目前想先申請調解,有些問題想先釐清,盼各大律師不吝賜教,感恩。

    1.診斷證明中記錄此傷需三個月才能復原,而我只請了14天不支薪公傷假就被公司召回上班,職務調整待康復後再恢復原工作薪資不變休息時間的薪資公司不支薪由勞保給付。我仍可向對方請求這14天的勞動損失嗎?對方有權主張勞保已給付為由而拒絕賠償嗎?

    2.因傷我暫時無法騎車需搭捷運,相關額外支出的通勤交通費是否需扣除我原本使用交通工具成本(油資),才是合理的求償金額?

    3.精神賠償需詳列明細說明嗎?

    4.對方為大公司,如果調解開會他們最少一定會有法務人員,保險專員及司機出席,肯定緊咬著我是肇事主因(雖對方違規在先),而我只有一個人實在難以應付,是否該考慮請律師陪同出席較為有利呢?

    有勞各位大律師釋疑了,謝謝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5-12 10:27 
  • 文章人氣:419
  • 個人積分:13388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關於勞保給付部分,我幫你查了一個判決理由供你參考:

    被告抗辯原告應有獲職業災害之公傷假而請領職業傷害給
          付,應自損害賠償金中予以扣除,並聲請本院向勞保局調
          查原告所獲津貼金額。惟按保險制度,旨在保護被保險人
          ,非為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
          生,係以定有支付保險費之保險契約為基礎,與因侵權行
          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出於同一原因。後者之損
          害賠償請求權,殊不因受領前者之保險給付而喪失,兩者
          除有保險法第53條關於代位行使之關係外,並不生損益相
          抵問題(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42號判例要旨參照)。故
          原告縱因系爭車禍受有勞保給付,依前開判例要旨,要非
          被告所得主張免除其賠償之依據,故被告以原告受有勞保
          給付應自請求賠償之數額扣除,要屬無據,其聲請調查證
          據,亦無必要。」
    二、是不是要找律師你自己考慮。找律師的第一個重點是讓你知道行情長怎麼樣,這樣你調解才不會差行情太多,就算是讓步或拋棄權利也是在自己知道的情況下讓步或拋棄權利,求個無怨無悔。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 lawyer6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