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後續賠償問題
- 小王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5-12 01:01
- 文章人氣:796
- 個人積分:48
-
各位大律師您好:
日前與執業車發生車禍,雙方均未申請車鑑,依初判表記載雙方均有過失但我方疑為主因,我方受傷對方沒事,目前想先申請調解,有些問題想先釐清,盼各大律師不吝賜教,感恩。
1.診斷證明中記錄此傷需三個月才能復原,而我只請了14天不支薪公傷假就被公司召回上班,職務調整待康復後再恢復原工作。薪資不變休息時間的薪資公司不支薪由勞保給付。我仍可向對方請求這14天的勞動損失嗎?對方有權主張勞保已給付為由而拒絕賠償嗎?
2.因傷我暫時無法騎車需搭捷運,相關額外支出的通勤交通費是否需扣除我原本使用交通工具成本(油資),才是合理的求償金額?
3.精神賠償需詳列明細說明嗎?
4.對方為大公司,如果調解開會他們最少一定會有法務人員,保險專員及司機出席,肯定緊咬著我是肇事主因(雖對方違規在先),而我只有一個人實在難以應付,是否該考慮請律師陪同出席較為有利呢?
有勞各位大律師釋疑了,謝謝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5-12 10:27
- 文章人氣:419
- 個人積分:13388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關於勞保給付部分,我幫你查了一個判決理由供你參考:
「
被告抗辯原告應有獲職業災害之公傷假而請領職業傷害給 付,應自損害賠償金中予以扣除,並聲請本院向勞保局調 查原告所獲津貼金額。惟按保險制度,旨在保護被保險人 ,非為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 生,係以定有支付保險費之保險契約為基礎,與因侵權行 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出於同一原因。後者之損 害賠償請求權,殊不因受領前者之保險給付而喪失,兩者 除有保險法第53條關於代位行使之關係外,並不生損益相 抵問題(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42號判例要旨參照)。故 原告縱因系爭車禍受有勞保給付,依前開判例要旨,要非 被告所得主張免除其賠償之依據,故被告以原告受有勞保 給付應自請求賠償之數額扣除,要屬無據,其聲請調查證 據,亦無必要。」
二、是不是要找律師你自己考慮。找律師的第一個重點是讓你知道行情長怎麼樣,這樣你調解才不會差行情太多,就算是讓步或拋棄權利也是在自己知道的情況下讓步或拋棄權利,求個無怨無悔。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 lawyer660129
第 1/1 頁
- 1
共 2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