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協議與子女會面交往時間前,我能去見子女嗎?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5-22 21:35
- 文章人氣:186
- 個人積分:14236
- 律師評價:315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會面交往是為了小孩的利益,為了小孩好,其實是不應該剝奪會面交往權的。
二、法律的應然面是這樣,但有些人的確是不讓小孩跟另一方會面交往,這個地方阻止對方探視交往的部分法官也會列入監護權及會面交往權認定的參考。
三、也就是說,如果對方阻止你會面交往的話,應該要予以搜證,對於以後不論是監護權的官司或是會面交往的官司都應該對你會有幫助。
四、以訴訟手段來爭取權利雖然可以,但法律不是萬能的,最好的狀況是不要讓彼此不開心,也不要讓小孩不開心,可以協議的話律師還是建讀議儘量的協議。
楊俊鑫律師,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第 1/1 頁
- 1
共 3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