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有病在身,但是其他子女卻不願分擔
- 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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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26 20:18 最後編輯日期:104-05-27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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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因為爸爸家暴(約20幾年前),分居在外,尚未離婚
家中有7名子女(其中一名撫養爸爸,我撫養媽媽)
8年前媽媽重病從此永久需要坐輪椅(永久傷殘,輕度殘障)
八年來媽媽的醫藥費,生活費都是我一個人支出(有向其他5名子女請求分攤,但卻無回應)
媽媽可以跟其他5名子女要求撫養費用嗎?
我可以跟其他5名子女要求分攤八年下來的醫藥費生活費嗎?
媽媽雖然分居在外但都有撫養我們到成人,自己有某生能力,甚至還有結婚生小孩,幫忙帶其他子女的小孩(孫子)
如果可以跟其他5名兄弟姊妹要求的話我該怎麼做(有1名撫養爸爸)
(5/27) 如果要提及訴訟程序(提告),是我本身跟媽媽兩人都要到法院提起訴訟程序嗎?
還請各位法學淵博的律師先生小姐請給我建議
也謝謝你/妳在電腦的另一端抽空看完,撥打鍵盤給我回應
謝謝你/妳
- 陳仲豪 (陳仲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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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27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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曜你好:
如同上面大律師所說,在母親過去的扶養費用部分,如果是由你所支出,可向其他兄弟姊妹請求返還各人應分擔的部分(原則上各七分之一),這部分應由你提出民事訴訟。
在母親未來的扶養費用部分,則可以母親的名義提出訴訟請求各子女按月給付其應負擔的部分。
有關上開訴訟的進行就必需要整理對於母親扶養必要費用之資料,例如看護、醫療、日常生活所需之單據或證明,提出向法院說明,法院方能決定的金額。
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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