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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離婚

  • 小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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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28 21:39 
  • 文章人氣:696
  • 個人積分:2
  • 我搬回我媽家已經快2個月,我跟我老公分居快2個月因為我懷疑他有女人,我看到他手機有親密照,通聯記錄都有那個女人電話,賴也是都有紀錄.他也帶哪個女人去做生意我也被他家暴過,因為小孩都大了,我無法忍受加上個性也不合,我只想單純離婚就好,不要求任何賠償.麻煩回答我要如何做

  • 葉玲君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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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28 21:51 
  • 文章人氣:330
  • 個人積分:111128
  • 律師評價:10178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對方外遇是可以作為離婚事由,所以您應把相關事證蒐集好,再擬民事起訴狀向法院來聲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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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29 10:12 
  • 文章人氣:294
  • 個人積分:2742
  • 律師評價:455 │ 律師證號:103台檢證字第11864
  •  您好

      您可以依民法1052條向法院聲請裁判離婚

       民法1052條如下: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陳律師  097236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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