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工處的罰款 急...!!!
- Mer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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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30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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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好,今日女友拿了政府公文回來,是從前老闆那邊拿來的,由於店的名子是我女友的,但是只是掛名的,實際上我們都只是他的員工,我女友是店長,而我是副店長,公文上是5.1號寄出的,可是老闆卻在5.30號晚上才拿給我女友,上面罰緩日期寫三十日內,要我負責十萬罰鍰當中的四萬。
我該如何訴願,真的老闆只肯處理六萬,掛名的還要幫他處理四萬,老闆說他不處理,罰單寄來是我女友的名子,說我本人超時工作,所以違反勞工基準法第32條第2項,另外一條是同法36條規定,是同事連續工作15天日,同事缺錢自願說要多點班次,所以才排班給他,雖說我們是店長跟副店長(目前都已離職了),可是也是老闆請來的員工可是卻要我們負責這筆錢,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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