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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的罰款 急...!!!

  • Mer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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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30 23:32 
  • 文章人氣:476
  • 個人積分:6
  • 各位律師您好,今日女友拿了政府公文回來,是從前老闆那邊拿來的,由於店的名子是我女友的,但是只是掛名的,實際上我們都只是他的員工,我女友是店長,而我是副店長,公文上是5.1號寄出的,可是老闆卻在5.30號晚上才拿給我女友,上面罰緩日期寫三十日內,要我負責十萬罰鍰當中的四萬。

    我該如何訴願,真的老闆只肯處理六萬,掛名的還要幫他處理四萬,老闆說他不處理,罰單寄來是我女友的名子,說我本人超時工作,所以違反勞工基準法第32條第2項,另外一條是同法36條規定,是同事連續工作15天日,同事缺錢自願說要多點班次,所以才排班給他,雖說我們是店長跟副店長(目前都已離職了),可是也是老闆請來的員工可是卻要我們負責這筆錢,我該怎麼辦?

    我還是大四學生,怎麼可能一時間拿出四萬塊,而且老闆二月份薪水也沒給我,沒給薪水還要我們自己負擔罰款。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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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30 23:48 
  • 文章人氣:158
  • 個人積分:27014
  • 律師評價:7688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若不想繳罰款,應於30日內提出訴願。 盡快終止借名關係,別再當人頭負責人,否則後續還會有更多法律風險。 欠薪部分可向勞工局申訴,或提起訴訟請求。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王晨瀚 (怡然自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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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6-01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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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426號
  • 您好:

    此種情形為借名人頭之情形,日後可能甚有違法之疑慮,建議盡速尋求勞工局申訴,請勞工局介入調查,並解除該借名關係,嗣後如有必要訴訟,亦歡迎至本所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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