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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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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6-01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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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zkit,您好:
參考資料: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
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九
千元以下罰鍰。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四條事件裁罰基準表
違規事件
法定罰鍰額度
違規態樣
裁罰額度
備註
,賭博財物。
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賭資未滿新臺幣五千元或賭客人數四人以下。
裁處新臺幣三千元。
一、現場有把風、 清場、監視器等情形,如已觸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賭博罪,則應移送檢察官偵辦。
二、本局及所屬各分局得審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條、第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及其他特殊情形,減輕或加重處罰,但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一萬三千五百元。
賭資新臺幣五千元以上未滿一萬元或賭客人數五至六人
。
裁處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賭資新臺幣一萬元以上未滿二萬元或賭客人數七至八人
。
裁處新臺幣六千元。
賭資新臺幣二萬元以上未滿三萬元。
裁處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賭資新臺幣三萬元以上、賭客人數九人以上或現場有把風、清場、監視器等情形。
裁處新臺幣九千元。
★以上意見係根據台端所陳述之事實,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須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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