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損鄰之鑑定費問題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6-01 10:53 最後編輯日期:104-06-03 09:14
- 文章人氣:207
- 個人積分:460
- 律師評價:261 │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第9396號
-
dleffna,您好:
原則上由聲請人或是原告先預納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鑑定費用屬於訴訟費用,由敗訴之一方負擔,法院在判決時,原則上會依據訴訟勝敗情形,命兩造依比例分擔。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78條、第79條、第338條
★以上意見係根據台端所陳述之事實,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須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第 1/1 頁
- 1
共 4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