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年4月中 FB帳密被有心人士擅自登入,對方使用我的帳號私訊他人 辱罵三字經事後刪文,同時又刪了我許多好友 ,已經有報警查出確實IP位置,想請問此罪最高刑責會如何?事後 他經由第三者告知 如果我不撤告 大家玩下去是我會比較難看! 請問 這有涉及到恐嚇罪嗎?大約今年1月初 他把我與別人的LINE對話 截圖下來 並且拿給多人看,他自稱是對方同意 但是我並沒有同意他可以這樣到處拿給別人看,請問他這種行為有構成犯罪嗎?問題有點多 如造成不便請見諒!!謝謝!!!!!!!!!
1. 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供參。
2. 「難看」一詞較為抽象,要認定是恐嚇恐怕不易。
3. 對話要視內容而定,多半是僅構成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1. 無故使用帳密登入,3年以下有期徒刑,另有罰金
2. 不涉及恐嚇
3.有刑法第318-1妨害秘密的成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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