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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罪&肇事逃逸的判斷依據

  • Lesl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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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6-03 11:27 最後編輯日期:104-06-03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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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我於前天,6/1中午左右,在騎乘機車時,遭後方轎車追撞,致使四肢與臉部有多處大小不一的擦傷,瘀青。該名肇事駕駛在當時並未停下關切,逕自駛離。幸虧有熱心民眾幫我攔下該車輛,告知車主撞到人了,請她返回說明。只是,直到我被送上救護車送醫治療,都沒有見到她。

     

    遲自昨日下午,她致電關切我的狀況。她說她人在警察局剛做完筆錄,知道我的聯絡方式。因此我問她為何當時沒有停下來,反倒直接離開現場。

    她單方面的說法是,『我那天很不舒服,所以我不知道有撞到妳。是有人把我攔下來,我才知道的。』

     

    因此,我想請問各位律師

    該名駕駛算是肇事逃逸嗎?

    還有,她說她那時候很不舒服,所以不知道撞到我。

    這個因為身體狀況不佳而造成車禍意外的發生,是否構成公共危險罪?

    (她自知身體狀況不適,還硬行駛在路上,應該算是公共危險吧?)

  • 葉鞠萱 (昍業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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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6-03 12:07 最後編輯日期:104-06-03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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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駕駛車輛肇事,車主若在未達成和解或報警前離去,即使是沒有傷亡的小擦撞,都可視為「肇事逃逸

    道交條例:無論有無受傷皆數肇逃, 有受傷才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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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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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6-03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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