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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Lesle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3-06 | 最近登入:10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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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於前天,6/1中午左右,在騎乘機車時,遭後方轎車追撞,致使四肢與臉部有多處大小不一的擦傷,瘀青。該名肇事駕駛在當時並未停下關切,逕自駛離。幸虧有熱心民眾幫我攔下該車輛,告知車主撞到人了,請她返回說明。只是,直到我被送上救護車送醫治療,都沒有見到她。   遲自昨日下午,她致電關切我的狀況。她說她人在警察局剛做完筆錄,知道我的聯絡方式。因此我問她為何當時沒有停下來,反倒直接離開現場。 她單方面的說法是,『我那天很不舒服,所以我不知道有撞到妳。是有人把我攔下來,我才知道的。』   因此,我想請問各位律師~ 該名駕駛算是肇事逃逸嗎? 還有,她說她那時候很不舒服,所以不知道撞到我。 這個因為身體狀況不佳而造成車禍意外的發生,是否構成公共危險罪? (她自知身體狀況不適,還硬行駛在路上,應該算是公共危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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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