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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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黃國政 (S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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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6-10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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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Mary:
根據您描述的事實內容,你先生已經觸犯通姦罪,於民法上的定義,即「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從而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款「裁判離婚」列舉事由;但是,依民法第1053條規定:「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所以,若您要離婚,需注意這方面的時效問題。
此外,由於你先生在此屬於有過失一方,所以依民法第1056條第1項、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依照您描述的情形,您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然而,損害賠償,分成「財產上損害賠償」(有損害,才有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兩種,您因為判決離婚所導致之「損害」,於財產上部分,您必須舉證證明,但是這方面應該不難;於非財產上部分,您所說的「因為離婚後,我就變成離過婚的女人」如此的精神賠償、精神慰撫金,您可以包裝一下之後請求,但是我強烈建議建議不要用「名譽受損」這樣的概念去表達。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委任,歡迎您與我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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