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本人是高中補教數學老師 今年3/10從A補習班請辭(與老闆不歡而散)
最近聽以前的學生說 A補習班的主任甲 於課堂上公然散布不實消息 他說
老師因為違法兼職被抓 所以不能繼續教(眾多學生都可以作證)
關於以上情事:
1.是否構成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呢?
2.如果要提起告訴 是屬於公訴(刑法)或是自訴(民法)呢?
3.如果構成毀謗罪 證據只有人證(學生) 是否可成立呢?
ps.甲所謂違法兼職乃指: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4條(專任教育人員兼課之禁止)
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本人從未在任何學校授課!
TH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