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約簽訂房東未告知租賃物為既存違建,合約以本人及公司名(**小吃店)所簽訂,也明確告知房東租賃用途將做為餐飲業營業用,目前因廚房火源位於違建範圍遭建管處開立預拆單,因合法範圍小於原租賃範圍三分之一,實際無法做為營業用廚房,又所在地不符合都市計畫法,目前已停業與房東協商中,請問各位律師房東是否已造成民法交付不完全之責,又房東明知租賃物為既存違建卻無告知,是否造成詐欺之責,懇請各位律師解答,謝謝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刻意隱瞞違建及無法用作廚房,確實涉犯詐欺罪,可以提起刑事告訴,或是要求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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